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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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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到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6-04-07

最近,本律师的一家顾问单位咨询了我一个问题:公司半年以前招录了一批员工,多数员工都已签劳动合同,但有几位职工却至今拒绝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公司是否要向其支付双倍公司?如果其申请仲裁,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降低风险?

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为11个月。但如果是用工单位要求职工签订合同,职工拒绝签订合同的,并不适用此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该职工支付双倍工资,相反还可以与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你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如果公司要求职工签订合同遭到拒绝,必须留存相关证据,如果引起纠纷,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所称的事实,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先通过EMS

或其他合法经营的快递公司向不愿同公司订立书面合同的职工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中给予其合理的期限签署劳动合同,并一定在快递单据上写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函》,并保留好这些快递单据。如果职工在此期间依旧未与公司签约,公司方就可以援引上述条款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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