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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补偿机制是责任担当
更新时间:2007-10-21
刑事补偿机制是责任担当
本报评论员 高剑
2007年10月10日城市晚报
还记得白色林肯车事件吗?还记得那个10岁女孩肖金萍吗?那个黑色的记忆也许还残存在我们的脑海中。肖家是不幸的,一个女儿丧身车轮之下,他们一辈子也难以忘怀,而她的母亲也因为变故大病一场。现在,肖父起诉的附带民事赔偿有了结果,他从法院拿回10万元钱。尽管我们尚不清楚,这笔钱到底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被害人补偿,不过,有了这笔钱,他们受伤的心灵或许会得到些许的安慰。
与诸多刑事被害人相比,肖父应该是幸运的。一个数据显示,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约有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尚在起步阶段,他们得到国家补偿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不难想像,在他们的亲人遭受刑事侵害后,由于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他们可能痛上加痛。有的被害人可能无钱医治,有的家庭可能贫困潦倒,有些老人和孩子可能失去生活来源……。
被害人因遭受刑事侵害而陷入社会困境,我们的社会不能袖手旁观。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之引进中国,为刑事被害人解除这种困境开通了一条新的路径。
在刑事加害人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对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进行适度的补偿,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司法救济制度。由于得到国家的物质补偿和帮助,被害人或者家属的利益不致过度受到侵害,多多少少会减轻他们的生活厄运。
法律的正义不在于它使犯罪的人受到多么严厉的惩罚,而在于让民众在权利的救济中获得公正的感知。一个公民在遭受各种不幸时,都应该得到国家的帮助,这是公民权利的合理诉求。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就是实现公民获得国家救济的权利。
进一步而言,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要认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目前,我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还在起步阶段,只是少数发达地区开始了尝试。
在人权的价值受到更多注目的时候,我们希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立法层面尽快得到肯定,让它突破地域性,更具普适性,只有这样,社会进步的阳光才能向更多的人散发出人性的温暖。(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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