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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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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签约须谨慎 协议篡改难维权
更新时间:2016-03-12
产权人签约须谨慎 协议篡改难维权
发布时间:2014-12-23 作者: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更多详实案例,请参阅:《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案情概览】: 20104月,某地张先生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咨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原来,张先生在市内城中村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2009年下半年,拆迁人以旧城改造为由,声称已经取得合法手续,对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地拆迁。2010年初,张先生与拆迁人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以需要将张先生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张先生。 半个月后,待协议交回张先生手上时,他错愕的发现,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人修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立即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律师为其维权。 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该案具有其特殊性,需立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为当事人维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该份经篡改的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经过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律师分析认为: 虽然张先生主张这份合同被开发商动了手脚,合同签约方单方修改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在签订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背景下,合同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人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极为不利的。 【办案点睛】: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提示,实践中拆迁人很难举证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已被拆迁人擅自改动,这也警示我们,当拆迁人提出此类要求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采取适当手段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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