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如何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审查判断
胡敦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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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从业37年
如何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审查判断
胡敦麟

律师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所涉及的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来源,鉴定的手段,结论的内容以及结论内容与损害行为之间的联系,加以客观分析和论证,从而确认法医鉴定结论能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效力如何的一系列活动。
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无论是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抑或是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无疑,正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对于涉及人身损害的刑民案件的审理及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法医鉴定结论都作出了明文规定。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检验的设备和条件,鉴定人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实践经验、工作作风、职业道德、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医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法医学鉴定结论都能如实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不认真仔细地审查和判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对律师而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成为一纸空谈。由于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专业性较强,而大部分律师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如何进行审查和判断,使之去伪存真,对于维护涉及人身损害的刑民案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几年来所办案件的体会,从律师的角度来探讨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审查和判断的几种方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从法医学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方法是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和文字材料的审查和检验。由于尸检和活体检验是法医最直观地了解伤情和伤势程度的一种方式,在审查和判断这类法医学鉴定结论时,除了考虑鉴定人的资格及鉴定人与被检验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这一因素外,相比较而言,尸检和活检的可信性程度是较高的,难免比较正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大一部分被害人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因素,未能在身体遭受侵害且及时地申请法医鉴定,而是先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或痊愈后再申请法医鉴定,因而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被害人进行活体检验。作为鉴定人,也只能依据申请鉴定人所提交的医院的诊断治疗的文字资料检验、鉴定。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被害人或其监护人可能会出于各种不良的动机和目的,比如希望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企图获取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款,因而提供虚伪的或不真实的医院诊断资料,从而诱使鉴定人作出不符合案件事实真相的鉴定结论。因此,认真审查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证据来源,即认真审查和判断申请鉴定人提交法医进行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客观及是否为检验所见的全部事实,就成为审查判断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的前提。要确认申请鉴定人提供的诊断资料是否真实、客观,就必须了解申请鉴定人提供的文字资料是如何形成的,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同时调取受害人就诊医院的住院病案或门诊记录与申请鉴定人提交法医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文字材料进行比较,看其是否一致,是否矛盾,从而达到肯定或否定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目的。如被告人A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某市中级法院的法医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重度脑震荡、头面部挫伤、重度挫伤并休克",从而确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并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A某的刑事责任。笔者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法医鉴定的依据仅是医院出具的一份加盖医院"门诊疾病证明专用章"的病情介绍,遂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该案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经过了住院治疗,一般来说经过住院治疗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被害人伤势情况的是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门诊疾病证明所证实的内容仅仅是门诊医师对被害人进行门诊检查时,对当时伤势的表象进行的分析和判断,缺乏科学性,不能作为经过住院治疗的被害人申请进行法医鉴定的依据,而且,作为脑震荡的结论必须有脑部CT扫描报告单才能证实。笔者在经过认真审查后,把法医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即其结论的证据来源作为突破口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出具门诊疾病证明的医师不是被害人的主治医师,笔者认识到这一疾病证明的出笼还夹杂着私人在感情,并非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经调阅被害人的病案记录,被害人当晚入院时神清、无恶心呕吐、无抽搐、无昏迷、意识清醒、记忆正常、呼吸节律平稳、呼吸道畅通。全身CT报告单印象为:"颅内未见异常,右颞部头皮挫伤肿胀。"从而否定了脑震荡的可能性。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出院诊断也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这一切证据都充分说明法医检验所鉴定的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的结论不符合被害人的真实病情情况。笔者正是通过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确认该法医学鉴定的鉴定依据即门诊病疾病证明的获取途径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从而达到了否定这一法医学鉴定结论证明效力的目的。经重新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被告人A某无罪释放,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审查和判断法医学鉴定结论,如果仅从鉴定依据的来源方面进行审查,还不能解决它的客观真实问题,即使鉴定依据的来源是合法的,内容是真实的,鉴定结论的本身也不一定完全没有问题,还必须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判断。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检验所见和分析说明。检验所见是法医鉴定结论的基础。正确的检验所见应如实地不加任何评断地记录,具体明了,每一异常症状不但要记载确切的部位、数量、颜色、排列走向、大小深浅、细微特征,还要注明在体内的反应,并附有照片和绘图。分析说明就是把检验所见的各种症状,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结合分析,阐述各种症状的内在联系及医学原理,并加以说明,它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也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内容。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判断,就是要仔细审查法医鉴定人检验的方法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检验是否清楚、分析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明确、措词是否严谨、检验所见与分析说明及结论之间是否矛盾、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并结合案件中的其它证据进行分析,以确定其证明力。审查和判断的重点是分析说明部分,是否对检验所见能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客观的阐述和分析。如被害人李某的法医学鉴定检验所见如下:1、左顶结节微肿压痛;2、鼻梁中部小块皮下青紫肿块;3、左肩前上1/3处有约4×25cm2条状青紫。分析与说明如下:李某左臂前1/3处条状青紫性皮下肿胀,系棒状物致伤。根据医院X线报告单,左肱骨大结节撕裂性骨折,治愈后经功能检测:以上损伤对左臂功能影响较大,既不能经常性的弯曲,也不穿衣扣扣,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参照《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从这份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存在几个矛盾之处:(1)法医分析李某左臂前1/3处条状青紫性皮下肿胀是棒状物致伤的,而X线报告单则反映李某左肱骨大结节撕裂性骨折,从医学原理而论,棒状物的击打和撕裂性骨折无法、也根本不可能联系在一起。(2)X线报告单反映:李某左肱骨大结节撕裂性骨折,治愈后经功能检测,以上损伤对左臂功能影响较大,既不能经常性的弯曲伸展,也不能穿衣扣扣,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这种症状正好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三项的重伤情形,而法医的损伤等级结论则是轻伤甲级。带着以上两点疑问,辩护人调阅了医院的X线片,发现:X线是6月份拍摄的,原片显示骨折痕清晰,骨枷少量形成,说明李某左肱骨撕裂性骨折造成的时间离拍片的时间接近。如果在纠纷发生的3月份就已形成骨折,那么应该早已愈合,骨折痕不明,至少也应有大量的骨枷形成,但事实并非如此。同时,通过调查证实,被告人在纠纷发生时并未使用过棍棒类器械。根据这两点事实,辩护人提出法医鉴定结论的内容不是案件情况的真实反映,检验所见与分析说明之间、分析说明与结论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自诉。
三、从法医学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矛盾,鉴定结论的内容和损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角度进行审查和判断。
由于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由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和技能,又有法律知识、鉴定工作实践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法医或受聘的法医教师、科研人员及受聘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检验师或其他专家所作出的,因而如果脱离本案的事实来进行审查,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将它和本案的客观事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和判断,才能发现法医鉴定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和损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如陈某(女,68岁)所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医对陈某本人进行了活体检验。检验所见如下:1、左手腕关节挠倒疼痛,稍青紫。2、头顶左前侧压痛明显,未见明显头皮下血肿,颅骨骨折现象不明显。3、左眼上、下睑内眦侧青紫肿胀,球结膜未出血。4、鼻根部肿胀,压痛,鼻腔未见活动性出血。5、左腰骶骨骨部压痛,活动稍受限。十一天后该法医根据医院出具的陈某L4、5腰椎外伤性滑脱,L2压缩性骨折,眼睑结膜出备,同意住院治疗1个月的诊疗证明书,作出了第二份法医鉴定。为什么在案发第二天即进行的法医活体检验中,检验所见纯轻微伤,而在医院就诊后确认了腰椎外伤性滑脱和压缩性骨折,伤势程度陡然升级?陈某已近70岁的高龄,是否存在老年陈旧性病变的原因?法医鉴定结论中对这两份截然不同的结论并没有作出分析说明,也未调阅病案记录及X光片进行研究,这份法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给笔者的第一感觉就是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针对这种情况,难过调查,发现陈某先后在两个医院就诊的病历记载及法医第一次活体检验的结果是相互矛盾的。2月18日市中医院门诊诊断为:陈某头部"无明显肿胀",19日该院门诊病历却写有"头顶部血肿3×2cm2",20日法医的检验结果是"未见明显头皮下血肿",同是陈某的这个头部,为何在头天检查"无明显肿胀",第二天变成了"血肿3×2cm2",第三天检查却又突然消失了呢?很显然其中有弊。第二份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依据医院的诊疗证明书作出的,而骨折必须有X线报告单证实,因而须调阅被害人在就诊医院的X线报告单。经调阅陈某的X线报告单,内容为:"所摄入片内的胸、腰、骶椎均示明显的脱钙,骨质疏松。各椎体边角有不同程度的骨质增生。L2变扁、L4、5向前轻度前移。腰、胸的曲度挺直。"经复阅原X光片,放射科的医师主动为笔者证明:该患者为腰椎退行性病变,与外伤无关。取得了这份证据材料,就获取了否定法医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关键证据。再次,还要认真地分析和判断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鉴定结论是否相一致,能否和已查证的证据之间相互映证,不但证据和证据之间,而且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都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也才能彻底地否定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据调查,案发当日,被告在家宴请了四十余人,左邻右舍及这四十余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未推打被害人,双方根本未近身。这样证据与证据之间就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证据的锁链,即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了法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损害行为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从而彻底地否定了法医鉴定。经地、市医院及检法部门的法医联合鉴定,一致确认陈某的腰椎性病变为陈旧性改变,与某年某月某日的纠纷无关,即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
(作者单位: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原载于《律师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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