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乔维刚律师
河北-邯郸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0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
更新时间:2007-10-08

 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试论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出售后的债务承担)

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乔维刚

基本事实简述

邯郸市人民政府(简称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简称市一招)拖欠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装饰工程部(简称住宅装饰工程部)装修工程款459008·05元。200212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以3328将邯郸市人民政府第一招待处财产包括债务全部转让给邯郸市复兴区阿里山大酒店(简称阿里山大酒店),邯郸市人民政府净得收益600万元,阿里山大酒店接受市一招全部财产后,以该财产投资与他人注册了邯郸市阿里山金山宾馆有限公司(简称金山宾馆)。市一招的营业执照于20031212日被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住宅装饰工程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以邯郸市政府、阿里山大酒店和金山宾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459008.05元的工程款。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即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转让后,其拖欠459008.05元的工程款应当由谁承担,有三种意见:第一意见认为,应当由邯郸市政府及阿里山大酒店和金山宾馆承担,理由是,邯郸市政府是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的资产所有制和出售人,在市一招整体出售后,邯郸市政府和阿里山大酒店及金山宾馆实际占有了市一招的财产;第二种意见是;市一招的债务由阿里山大酒店承担,理由是,邯郸市政府与阿里山大酒店转让合同中约定,债务由阿里山承担;第三种意见是:市一招至今未注销。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符合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为说明这一问题,很有必要对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

一,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是企业改制后相关的民事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借改制之际,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债务。如将企业优良资产剥离出来另行设立一个新企业,将全部债务保留在原企业或者将企业出售变现后留作他用,债务转由收购方承担。凡此种种方法,均以为减轻改制企业的债务,不惜牺牲债权人利益,给债权人追讨债权设置了重重障碍。这类问题在企业改制初期表现尤为突出,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投诉无门,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多以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21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为法院受理、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该规定可以明确看出,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在适用该项原则时,应当注意,当事人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有经过债权人认可后,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因为企业改制后,给企业资产带来的变化,必然牵涉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权对当事人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行使异议权。如果剥夺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当该项约定不利于债权人时,债权人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也与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当事人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仅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还受到债权人意志的制约。企业改制合同当事人对债务承担作出的约定,只有被债权人认可后,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依据。当事人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者债权人不认可当事人债务承担约定的,则按照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处理,基于以上考虑,司法解释确立了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即:

(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只要当事人对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违法,并且经过债权人的认可,人民法院可以处理案件的依据。如果债权人不认可该约定,那么改制企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债务承担协议内容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改制企业原有的债务应按照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处理。

(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的核心。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企业改制虽然形式多样,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结果也不相同,但对采取不同形式改制的企业债务承担,适用的却是同一企业法人财产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大致可以归纳为:凡改制后被改制企业没有消灭的,被改制企业的债务原则由其自行承担;凡改制后被改制企业消灭的,被改制企业的债务,则由被改制企业的承继者承担。若企业改制时,被改制企业债务随着企业资产变动而发生变化的,因企业资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性质,因此可以按照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视不同情况确定债务承担者。(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叶小青《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的保护》一文)

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从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可以看出,改制企业债务的承担者是随着该企业财产的流向而发生变化。谁占有了改制企业的财产,谁就有义务按照占有改制企业财产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如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整体出售给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阿里山大酒店又将所购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的财产合股成立了金山宾馆有限公司,邯郸市人民政府将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变现资金的一部分转入市财政局占为已有,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已被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事实上已不存在。从事实上看,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金山宾馆有限公司和邯郸市人民政府是邯郸市第一招待处财产的实际占有者。虽然邯郸市人民政府与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之间在合同中约定,邯郸市第一招待处的债务由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承担,但是该合同并未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因此邯郸市政府与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没有认可其合同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金山宾馆有限公司和邯郸市人民政府,这三个改制企业财产的占有者对不认可其债务承担协议的债权人,在其占有改制企业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应当承担债务责任。

二,关于邯郸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邯郸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认定为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者,以及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叶小青在《司法解释对债权的保护》一文中指出:“企业改制中,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情况十分普遍。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当事人怠于履行办理注销义务的问题,更有保留原企业名称,用以对付债权人的问题。被出售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给债权人主张权利以及人民法院确认责任主体带来很大困难。如果机械地根据原工商登记情况,将应当注销而未予注销的被出售企业列为被告,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只会因该企业已形同虚设,根本没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基于企业改制后情况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结合企业改制后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27条和第34条体现的就是这一精神。”。鉴于邯郸市第一招待处已被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邯郸市第一招待处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均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调往政府其他部门任职,将邯郸市政府第一招待处作为被告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况且,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阿里山大酒店和金山宾馆有限公司是改制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应当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应当在其占有改制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及由该原则派生出来的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是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遵循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不仅有利于企业改制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同时能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改制能够健康、稳定顺利和安全的基本保障。 

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乔维刚

00710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