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因为要兼顾法理和情理,所以实际处理起来有些棘手,会遇到很多的困难。本律师根据个人从业经验和法律规定,谈谈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
实践中处理起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另一种是以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离婚。
第一种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什么是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可见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三十八条对有关精神病进行了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二种以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依据该解释第3种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是无效婚姻还是申请法院离婚,个人倾向于第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