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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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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风险管理
更新时间:2016-02-17

企业合同风险管理

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围绕合同来展开,合同管理尤为重要,那么企业就合同管理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呢?下面从合同风险管理的角度简单介绍下企业合同管理的大致方向和人内容。

首先,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合同向对方的资信情况要进行调查,这个范围比较广,包括企业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企业财产情况,对交易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限,甚至应该核实企业的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与登记状况一致,公司章程中是否就企业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签约主体的核实,其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是,是否有公司的真实有效的授权,最好让公司就授权情况做一个详细说明。当然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例如持有公司的印章、介绍信等,可以认为具有公司的有效授权。

其次,就合同的内容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应详细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避免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出现。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尽量避免格式条款的出现,就格式条款作者在其《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一文中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就合同的关键条款例如合同价款、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地点等义务性条款,签约各方应在合同中予以细化、明确,以免产生歧义。

本文就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给予举例说明。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如需在途运输,则需约定在途运输灭失的风险承担)、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有较为详细的约定,但各个企业间有不同的需求,应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需求给予个性化的设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这里尤其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对于需要在途运输的标的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是卖方负责运输或第三方负责运输,买房为了减少风险可以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在途运输灭失的风险。

第三,就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合同履行中更应引起双方的重视,例如履约情况发生变化,一方有可能违约,这一点在订立合同时应就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予以详细约定违约的损失计算方法并可以较重的违约金,避免人为违约。

第四,关于权利的行使,合同法对于权利的形式都有规定,例如宣布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这时应注意时效的规定,对于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现,应注意合同解除程序方面的规定,及时履行催告、通知、解除权的行使。

第五,注意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例如保密、通知、注意义务等。

作者,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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