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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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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他人商标标志的判断
更新时间:2016-02-15

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仅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信息三个要件。正当使用商标标识实质系对他人商标标志中含有的公有领域内的描述性信息的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地方性的通用名称与商标之争,多数与该地区的名优特产有关,反应的是名称背后的经济利益之争。当争议名称上所承载的商誉是由该地区的地域特点、传统工艺等自然、人文因素共同形成的时,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将这些名称认定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其能够由该区域内的企业共享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同时,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相关生产者对于注册商标中通用名称的使用应当是正当的,即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仅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信息三个要件。正当使用商标标识实质系对他人商标标志中含有的公有领域内的描述性信息的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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