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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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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6-02-15
一、网购收货地可由当事人指定而成,具有不确定性,以此作为管辖连接点,会使得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缺乏相对稳定的预期,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原意不符。

二、把握管辖确定规则的发展方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涵盖范围可予以灵活解读,除了侵害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权利类型的行为,或者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行为之外,可尝试将与“信息网络”这一载体、媒介相关联的侵权行为亦予以纳入,进而将被侵权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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