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路XX号,
被告: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青岛市XX路XX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辛XX由被告抚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7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至法院,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被告于2002年8月份离婚,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然离婚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将孩子送至原告处,坚持抚养孩子。原告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无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一直至今。婚生子XXX也曾多次声明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因此,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