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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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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彩礼有关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6-02-14

与彩礼有关的法律问题

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其中“纳征”就相当于现在的彩礼,男方给女方现金叫“聘财”,给女方实物叫“聘礼”,聘礼都是价值较高且实用的生活用品。女方也送给男方亲手制作的物品,这叫“回礼”。

彩礼并不是法律上的用语,是民间约定俗称的叫法,《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是利用结婚索要巨额财物则是违法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彩礼的情形,大量存在婚姻被财物绑定的情形。所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审判实务中,考虑到具体情况,倾向于把给付彩礼的行为视作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以其来处理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否有效,来作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基础。但彩礼返还案件在案由上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与一般的民事财产纠纷不同,因其更多地与婚姻、身份关系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可以适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不适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原因,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当然不能用附义务来捆绑婚姻。既然不适用附义务的赠与,也就不能适用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合同相对有效。

虽然适用附条件赠与作为彩礼可以返还的法律基础,但是也显得勉强。毕竟是涉及婚姻、身份的法律关系,不能用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完全处理。一般理解,“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相互交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给付彩礼指向缔结婚姻关系,这与男女之间相互赠送财物的一般赠与不同。一般性赠与不是“彩礼”,一般也不附带条件,很难返还,除非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方可撤销,要求返还。《婚姻法解释二》中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以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如果不具有习俗性应以一般性的财产赠与来处理。

彩礼的返还问题,第一是彩礼的认定,“见面礼”、“定亲礼”是彩礼,一般性的礼节性的送礼不是彩礼;第二是彩礼如何返还,有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彩礼返还,有的单独提出。不管是领取了结婚证还是未领取都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第三是何时要求返还,同居期间,以分居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里的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解除婚约的,为解除婚约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已经登记结婚的,以提起离婚时作为时效的起点;第四是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的长短或者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情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返还、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例如双方之间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又育有子女,这是返还彩礼不会得到支持,另外,如果双方之间登记结婚时间超过一年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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