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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志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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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与熊X、熊XX、李XX婚约财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2-03

【基本事实】

20131月,原告唐X与被告熊X在网吧聊天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按照习俗经双方同村村民熊X庆做媒牵线,同意于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方通过媒人经手送给被告家彩礼现金39999元、红包18000元,并办了酒席招待亲朋好友;被告家打发了衣服、鞋子、红包等,价值3970元。订婚后,原告唐X与被告熊X一同至某某市同居生活。2014619日,原告怀疑被告熊X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感情不和,男、女双方分开生活至今。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退还彩礼遭拒。因此,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899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熊X、熊XX、李XX共同辩称:一、原告方诉称“被告熊X与于X有暧昧关系并明确表示深爱于X”,纯属捏造,无中生有。于X是原告唐X的网友,两人比较熟悉,在上网中被告将于X介绍给被告熊X认识,原告还叫被告熊X与于X在网上聊天几次,只是谈了一些工作上的事,没有见面,根本没有谈男女之间的事,更没有向于X表示过爱意。被告熊X与原告已经订婚并在同居,不可能做出格的事,也没有不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的说法。二、原告与被告熊X订婚当天下午,原告花言巧语诱骗被告熊X到他家,晚上强行同居,当时被告熊X尚未满十六周岁。次日两人便一同到某某市原告父亲开办的“唐氏管业店”,被告熊X白天在店里做事,晚上与原告同居至2014520日。综上,被告熊X是未成年人,与原告同居生活一年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由被告熊X、熊XX、李XX返还原告唐斌彩礼40000

【律师评析】

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原告唐X与被告熊X的婚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附条件的赠与没有成就,彩礼应按规定返还,但应扣减被告方打发的彩礼3970元。本案中,原告与年仅十五周岁的被告熊X举行订婚仪式,被告熊X虽然表示了同意,但其因年龄小,对终身大事没有足够成熟的心智予以考虑,还要将近四年才达到法定婚龄,这期间充满了不确定性,且被告熊XX、李XX作为被告熊X的父母并不是很同意女儿的婚约,因此,原告在与被告熊X订婚的事情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和不够理性,另外,被告熊X辩称“彩礼钱由自己管理,用于两人在江西南昌市同居生活的花费”,虽没有具体开支的证明,但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多,在客观上肯定是有开支的,鉴于此,被告方退还原告的彩礼数额应当予以减少。被告熊X辩称“在原告父亲经营的`唐氏管业店'做事14个月,应得工资28000元”,则属与案外人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纠纷,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原告唐X送给被告熊X家的彩礼,由被告李XX亲自接担子,经过介绍人熊X庆的手,三被告均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在彩礼去向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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