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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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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貌似商号等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2016-02-01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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