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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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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
更新时间:2016-01-25
责任限额 编辑 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1]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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