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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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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6-01-15

债权转让相关问题

一、债权转让是否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80条:“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债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第二,债权何时转移。债权转让除了涉及让与人与受让人外,对债务人的影响很大,涉及债务人向何人清偿债务及债务免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其生效要件不应含有是否通知债务人等要件,换句话说,其生效与通不通知债务人没有关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是何时转移到让与人呢?应该以通知为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予规定,口头、书面都未尝不可,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以书面通知为准。在债务人收到让与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方开始转移。此时,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可以免除其债务。如果受让人越俎代庖,代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也可以产生债权转移的效果。这值得商榷,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要核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也要通过让与人来核实。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笔者认为以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为妥。受让人通知的,债权并未产生转移,债务人向让与人清偿债务的,产生免除其债务的效果。

二、同意债权产生两次让与的,债务人该向谁来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转让中,债权是否转移以让与人是否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为准,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债权转移。如果两次债权让与中,一次通知,一次未通知,债务人向经过通知的受让人清偿债务当然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如果两次债权让与中都履行了通知义务,债务人向谁清偿呢?这种情况下,以向先收到通知的一方进行履行免除债务,因为,先履行通知的,此时债权已经产生了转移即已经转移给了受让人。此时让与人再向债务人通知,因债权已经转移,没有债权拿来债权转移?所以第二次,债权转移是可以生效,但没有债权可以转移。此时,债务人向第一次通知的受让人清偿债务即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后一次的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可以依据违约向让与人追究违约责任。

三、债权转让中,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一并通知保证人?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也是从权利的一种,法律并无对保证人进行通知的规定,所以债权转让的时候不需要单独对保证人进行通知。反之,如果债权转让仅通知了保证人,则并不产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债权也并未实际转移,此时,债权让与即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果也不对保证人产生法律效果。

四、 债务人承诺清偿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实际转移的事实?

上文中说道,债权转移以通知产生债权转移的效果,也讨论债权让与二次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第一次债权转让中并未通知,债务人承诺向受让人清偿,是否也产生让债务免除的效果。笔者持否定的观点。既然债权转让以通知后产生转移,即未通知前让与人仍是债权人,债务人只有向让与人清偿才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如果认可债务人承诺清偿,则即排除了让与人向他人转让债权的权利也与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方才转移的理论不符。

作者,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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