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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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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
更新时间:2016-01-12

我们是 日乌鲁木齐314国道由东向西14公里+900米路段交通事故受害人 的妻子 和女儿, 日下午 驾驶新A 号面包车314国道由东向西14公里+900米路段翻车,导致 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受伤,事故认定 的全部责任, 无责任。事故发生后, 拦停过路车拨打了120 。现 给我凑了 元,交给我, 自己受伤也花了不少钱, 鉴于 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家庭及其困难的情况下给我凑了一点赔偿款, 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对我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我对他表示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法院追究 刑事责任时予以考虑。

谅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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