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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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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6-01-10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按照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因为“修理”,旨在“为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可见修理发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修理的本质在于通过修复、更换零件等方法维持原有产品的寿命或原有功能。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但是如果使用人以修理或废物利用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或直接利用,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则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再造”的本质在于恢复已经整体报废的专利产品的原有使用价值,其目的是获得如同新产品一样的完整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原有产品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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