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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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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5-12-27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本人作为张某某诉库伦旗某某公安局、库伦旗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张某某的某某公(治安)行罚决字【2015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违法:

一、从案件起因上看,引起本起事故的原因是村民与某某公安因土地引发的纠纷,而原告张某某本人与涉案村民及森立公安均不具有利益关系,其不可能参与到与自己无任何关系的纠纷中,即从违法动机上,原告张某某不存在任何违法动机。

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张某某系同父亲到事发地找人要债(有债务人出具的证明为证),找人的过程中,进入村民与某某公安的人群中,但并未参与其中(有公安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张某某出现在打斗之后),而后某某公安不问青红皂白变将原告暴力抓捕。

三、从案件执法程序上看,某某公安的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从始至终从未出示过办案证件,特别是在抓人及询问的过程中,均未出示有效证件。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办案人员更是存在暴利执法的行为(不仅包括原告本人的住院病历为证,还有多份其他村民的住院病历为证),原告在询问过程中被推伤后(伤情为1、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2、内侧副韧带损伤;3、关节腔积液;4C4-5C5-6间盘组织突出),被告某某公安拒不允许原告住院治疗,此种违反人权的做法,有医院病历记载为证。

四、从某某公安的答辩上:1、某某公安认为原告开车到现场就是开车载人闹事的推理没有任何依据,通过执法录像可得知,聚众闹事发生在早上6点之前,而原告系7点左右出现在现场,其推理明显与事实相互矛盾;2、某某公安认为一同与原告出现在现场的原告父亲,没有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视为其父亲对处罚的认可,基于同一事实对原告的处罚也是合法的一说法,代理人认为更是荒唐可笑,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说明,不应用对比的方式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即便可以用此种方式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那么,某某公安对原告父亲的处罚是否合法?至于其是否对行政处罚提出复议或诉讼,虽然其与原告具有亲属关系,但双方对处罚的认可或异议,不具有任何联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某某公安一切貌似合乎逻辑的解释,都不能成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证明,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并未提供有效证实原告参与闹事的证据,仅依原告出现在现场便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明显不妥。相反,原告方提供了足以证明自己并未参与闹事的证据,同时,从被告某某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理上,其更没有尽到政府相应的职责,没有对案发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仅凭双方的说辞便草率的作出复议决定,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错误处罚。故恳请法庭,本着执法为民的原则,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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