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二:
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再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自由,可以少受磨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