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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更新时间:2015-12-15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 法。

本条第一款对误认、混淆所作的解释扩大到商品来源,相关的普通消费者对竞争者之间是否会产生许可使用、赞助、关联企业等产生合理误解并造成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范围扩展较大,基本覆盖了混淆的多种情况。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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