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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玲律师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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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临沂汇票诈骗
更新时间:2015-12-10

2015年11月29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破获一起诈骗金额高达900余万元的假商业承兑汇票案件,由此牵出 涉及多人 汇票诈骗案,给众多依靠投机取巧营利的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

近年来,山东临沂各类汇票诈骗案屡见不鲜,临沂作为北方的商贸中心,商业和物流作为主要的经济支柱,但是商业和物流之下有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构成,但和谐中小企业往往在市场上的话语权非常低,经营非常灵活,所以这些你也收货款时被迫接受承兑汇票,而企业拿到承兑面对 的下游客户往往是个人或者个体老板,只能付出现金,所以必须贴现,另外中小企业不讲求财务制度和法律问题的严谨,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从而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引发出各种汇票承兑贴现等各类诈骗案件。

首先要弄清楚概念,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在我国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所以不需要承兑,同样也不能办理贴现,可以承兑且能办理贴现的仅限于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并承兑,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不通过银行签发并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从法律防范意识上说,现实中最好选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承兑,只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适用。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也就不存在承兑行为。同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对已汇票,也不需要进行承兑。

汇票诈骗案大多数都是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和背书转让过程中,尤其票据背书转让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类纠纷,因为汇票具有无因性,同时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自从《票据法》施行后,我国票据行业迅速发展,但同时由于各类企业尤其个体户缺乏专业财务知识,法律防范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加法律防范意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切记:事前法律防范远重于事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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