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子女抚养
王枫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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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第一,父母协商决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1.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最有利。2.父母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子女的精神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能够顺利执行。协商原则同样适用于抚养权变更争议的解决。第二,在发生争议时的判决原则是从考虑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17条细化了抚养权变更标准,规定了抚养关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有争议诉至法院应另行起诉,应作为新案审理,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对原案判决的变更。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支持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当事人就该抚养权变更争议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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