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日前,辽宁提高了盗窃罪起线标准。
此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盗窃罪起线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量刑标准也做了相应提高。
"原来1000元算犯罪的盗窃数额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现在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应该适当提高标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姓法官介绍,"2009年的工资收入已经是1998年的四五倍,同样盗窃1000元,1998年和2010年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主要是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提高盗窃数额标准为2000元是必然的。"
"除了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三种情况之外,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葫芦岛市连山公安分局张警官说。
据了解,对于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被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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