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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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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已经转让,但是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出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5-11-24

最近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自己的机动车交强险的有效期内以及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甚至有的机动车的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交易双方均未向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中保险公司经常以《交强险条例》第18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本律师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赔偿,不能免责,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限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能改变的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已经转让,但是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不应予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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