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更新时间:2015-11-2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
共分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与时俱进,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由于新分类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断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多年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统一,将避免各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对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乃至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编制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计划正式启动。2005年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经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召开土地分类协调会议,最终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
附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01
|
耕地
|
|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0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0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0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02
|
园地
|
|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0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02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023
|
其它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03
|
林地
|
|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0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032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033
|
其它林地
|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04
|
草地
|
|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0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0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043
|
其它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
|
|
|
|
|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
05
|
商服
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
0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0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054
|
其它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
06
|
工矿仓
储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
0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0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
07
|
住宅
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
0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
08
|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
|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0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0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
0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
0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
0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
0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
|
|
|
|
|
|
|
|
|
|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
09
|
特殊
用地
|
|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0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0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0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0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
0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
10
|
交通运
输用地
|
|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
104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05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
|
|
|
|
|
|
|
|
|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
11
|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
|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1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
1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
11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
118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
11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
其它
土地
|
|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
|
12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122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123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5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
|
126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7
|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
|
|
|
|
|
|
|
|
|
|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
|
二级
|
含义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20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
201
|
城市
|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
202
|
建制镇
|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
203
|
村庄
|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
204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205
|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
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A2进行归并。
|
(2007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