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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开始,纳税人识别号改成18位
更新时间:2015-11-19

记者从市国、地税两部门获悉,10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一证三码”将成为历史,“一照一码”制度全面铺开。为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业标准《SW 5-2013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进行修订。

该《公告》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中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三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由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覆盖范围远大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该《公告》指出,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外,其他包括自然人在内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保持不变。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使用,编码规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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