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现在中国的法律上体现的最为宽范与无规则。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再有甚者,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法官,同类的案件,得出的也是不一样的结果。这就是中国当前的法律现状。这不能代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的法律适用与执行,但,至少这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和正在操作的事实。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有很多年了,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法官有这样的权力空间,也就给了这些执法者权力支撑的范围,也就给当事人一定的办事空间,这样的法律适用起来就了‘活动’空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在操作具体案件就会出现不同的尺度,也出现了现在越来越多的上访事件,那我们的法官也在自己的‘职权’(而不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得到不应得的好处,做了一名公正法官应做的义务。
在我的理解,法律的适用不是某个人的理解与喜好,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哪怕是自由裁量,也应当设定相同的标准,不能由法官个人的尺度来评判案件,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滋生,从根本上树立法官的清廉形象,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案与关系案,对社会主义法制进程能够起到至关的推进作用。
现在的科学技术如此发达,完全有能力达到最小化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的同时,就会使法律的公正得到更全面的适用与维护,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才会更加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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