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丽霞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18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7
好评人数
13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债务,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1-11-18
《婚姻法》第41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上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也就是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符合这个特征。具体起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3、夫妻双方虽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如果债权人的主张满足上述条件,则成立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否则,只构成借款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单方偿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