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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奋斗者协议》中声明“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5-11-13

2010112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了文章《奋斗者:我用时间换金钱》。该文章报道了轰动一时的华为公司的“奋斗者协议”事件。

20109月华为公司示意员工通过提交“奋斗者协议”申请成为“奋斗者”,以换取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与调薪方面的倾斜。而“奋斗者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放弃非指令性加班费,自愿放弃陪产假和婚假。”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奋斗者协议”中关于“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的约定,是否违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918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与本案中华为公司的做法相同,有一些公司在《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或《安排年休假通知书》等文件中,会出现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自愿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薪酬待遇”或接到安排年休假通知书后明确“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情形。类似这种“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的申请或签字承诺,只要公司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系员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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