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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峰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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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更新时间:2011-11-17
律师函

致:xxx

河北十力律师所接受受害人赵 xx的委托,日前就河北xx县xx镇派出所范xx的行政不作为情况向贵部门反映,望给予纠正.
案件事实:
2011年xx月4日下午1点左右发生在xx县xx镇xx村的三人李xx、李xx、袁某殴打一名残疾妇女赵xx,派出所接警后不出警,不调查取证,不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范xx办案拖拉,致使案件真相难以查清。事至今日范xx没有做任何的实质工作。
法律依据: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律师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治安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范xx依法应将此三人拘留。
为此,我们也多次向范xx提出建议,范xx对行凶之人应拘未拘,应罚未罚,应赔未赔。希望贵单位对xx镇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给予及时的纠正,查处。
请予五日内给予答复!

特致函告

河北十力律师所
赵俊峰律师
2011年xx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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