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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峰律师
河北-邯郸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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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案件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1-11-17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依法指派我作为xx的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及庭前的走访和查阅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
原告郝xx在xx村西邻东环路有一片宅基地(号码为0102650),由于2003年县城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南环岛)的建设,xx县国土资源局便将xx的宅基地征用,并给以申请人土地补偿款,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2007年xx县国土资源局便将部分没有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郝xx,并将土地补偿款收回,其宅基使用证已经通过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批准正在办理当中。2010年郝xx在该土地上翻盖房屋,其东临李宁以侵害土地使用权将申请人告上法院,并出具了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集用(2004)第010289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事实上李xx的宅基地实际占用的以东墙量起已经超过其宅基证上所标示的面积,所超部分即是郝xx退回的土地。
被告明确表示原告的宅基地证已办好,同意原告的诉请(即撤销李xx的宅基地证)。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宅基地证已经办好,第三人李xx的宅基地证表示(西至建设街)是错误的。并明确表示郝计湘的宅基地证已经办好,撤销李xx有误的宅基地证。
李xx的宅基地证四至有错误(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
李xx 称宅基地证颁发在前,原告郝xx的退地在后,所以不应撤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正因为郝xx的退地在后,才使得李xx的宅基地上表示(西至建设大街)是错误的,如果退地在前李xx宅基地上的表示一定是西至郝xx。如果李xx按宅基地上的面积用地,退的地正好是郝xx的。正因为李xx宅基证上的西至建设大街致使他超面积用地,才引起了今天的诉讼。所以,应撤销李xx的宅基地证。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集用(2004)第010289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俊 峰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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