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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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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0-23

财税[2015]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2

【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比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扩大了减半征税范围。自201510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对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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