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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法治之难
谢国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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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这些天,为了一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去了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

当事人告诉我:“我去领丧葬费时,交警说我亲属的丧葬费只有11552.5元,这对吗?”我很奇怪——07年的丧葬费应当是14012.5元啊!

当事人说:“交警说他们没有权力拘留肇事司机。我去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说交警也是警察,他们有权捉肇事司机。他们不捉,不关我们的事。派出所也不肯立案。”我很奇怪:此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按法律,该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公安人员不理呢?

去到法院,立案庭的人拿出一本2006年的法律汇编,说:“这是我们法院专用的汇编,刚刚发的,你的案件应当按2005年最高院新修改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去办。”我很奇怪,说:“2007年4月1日不是实行了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吗?”答:“那你去拿来看看。”我拿来。问:“你看上面哪一条规定了废除了原来最高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我答:“按《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根本不用在后来的法律里规定废除前面的法律啊。”答:“我们法院有我们法院的规定,我们要按法院的规定去办。”

早就听同事说去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的国家机关办事很难。遇上述事后,我但愿以后不用到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国家机关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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