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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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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
更新时间:2015-10-15

为方便当事人维权,就近快捷处理工伤待遇相关争议,自201591日起,取消原特区内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集中由市仲裁机构处理的做法。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由市仲裁机构管辖;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下的,由注册地的区仲裁机构管辖。

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仍由所在辖区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825

【解读】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

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591日起,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由市仲裁机构管辖;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下的,由注册地的区仲裁机构管辖。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仍由所在辖区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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