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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宏律师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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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法律处置
更新时间:2015-10-07

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法律处置
(一)、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
婚姻上的同居,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其法律性质包括两种:
1、非婚同居,即未婚的男女双方不办理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也就是以前人们经常说的非法同居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对这类同居关系的定性发生了改变,不再将其认定为是一种非法行为,而认为这是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的一种选择。《婚姻法》既不鼓励,也不禁止这种行为,既不干涉,也不支持。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非婚同居并不违法,但是这种关系并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双方反目,受害的往往是女方,而女方的权益维护将很是困难。
2、婚外同居,即已婚的一方与他人同居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是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重婚罪。
(二)、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
重点是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两个方面,女方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原则。在具体分割上,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
2、在子女抚养上,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究竟由谁抚养子女,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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