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受伤,作为原告能否主张误工费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应支持未年人误工费,现根据法律规定给读者作以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胃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无从谈及“误工”一说,审判实务中,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超过16周岁,而且有证据证明已经参加工作,当然可以主张误工费。同时,对于未成年人通过其他劳作形式获得报酬,因其不具有经常性、固定性,不能作为误工形式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