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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六问
刘斯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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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一、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1.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效力如何?

合同无效。

2.同居关系中女方擅自终止妊娠,

即使签订了契约,也可以反悔,无须承担责任。

是否生育由妻子自己决定,违约之诉不支持,但确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请求离婚。

二、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条件未成熟),不能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三、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主张,可以胁迫、欺诈为由撤销

四、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后水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姻其间患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无和好可能的。

5.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法院判不离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6.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7.一方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8.一方被被处有期徒刑

9.下落不明满2

10.虐待、遗弃家属的。

11.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五、探望权可单独在离婚后提出,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可中止探视权。

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有特殊情况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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