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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界定
刘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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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的界定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如何认定博客侵权呢?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对博客侵权做出具体规定,只能从一般侵权行为和博客自身的特点中总结应该如何判定博客侵权。因为博客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适用于博客侵权。

博客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们可以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结合博客的自身特点总结一下博客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⒈博客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博客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博客中登载的内容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由于博客是一种网络日志,所以博客侵权主要是由博客的内容引起的。博客的个人性使得很多人认为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随便发表文章、言论,也有很多人把博客作为一个泄愤的场所。例如2005年9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博客网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用“烂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对自己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陈堂发随后联系该网站,希望其立即将该帖删除。却被告知该谩骂文章不能删除,于是陈堂发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这就是中国博客第一案。所以博客并不是想写

就写,对博客写作者来说,内容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度”内以及中国文化背景下的道德习俗范围内。在博客上记载的日记如果具有侵权违法的内容,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博客侵权行为是技术性很强的侵权行为,我们也不应要求其对应的因果关系达到如同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所理应达到的某种程度,只要在技术上足以鉴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必要的因果联系,就可以证明前者导致了后者,或是说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Google某员工因为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了外界难以刺探到的公司密闻而被解雇,就是因为这位员工在博客上公开公司秘闻的行为与公司受到损失之间有着必要的因果关系。博客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博客的内容可以很快在网上传播,让很多人知道。所以我们在判断博客侵权的时候不一定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了。

⒊过错原则

博客侵权行为是民法侵权行为的一种新的表现形态,因此其归责原则也必定逃离不出普通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的范畴,所以把过错作为是否构成博客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完全合理和必须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自律意识不够,在无意中造成对他人的侵权。最明显的例子是2006年3月杨恭如直接在博客上说周海媚曾患有红斑狼疮。尽管杨恭如事后表达了歉意,但是许多网友仍然认为,无论周海媚是否真的得过这种病,杨恭如也不应该在公开的网站上描述别人的病情。另一种则是当事人故意曝光他人隐私以吸引网民对自己博客的关注,提高自己博客的点击率。2006年3月重庆电视台“记录重庆”栏目的主持人张彤在自己的博客中爆出了央视著名女主持人周涛的两段婚史,她的博客点击率立刻飙升到7万多次。虽然事后周涛并没有因此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行为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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