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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公园出了事故谁来赔
刘斯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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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益性公园虽然不是经营性的场所,但法律规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基于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性的立法目的,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安全事故责任。也就是说,公益性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公益性公园相比经营性公园或游乐场所,其布置的娱乐休闲设施相对简单,但公益性公园在设计、设施质量及设施安装方面,同样必须进行细致的安全性评估,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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