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只有一年
谭冬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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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2年
案例简介

张某于20106月进入A精密仪器加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工人,20116月因公受伤。同年,经工伤部门鉴定为拾级伤残。20127月,张某因A精密仪器加工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先关工伤待遇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A精密仪器加工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依法裁决A精密仪器加工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相关工伤待遇。20129月,仲裁委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是否给付双倍工资发生争议。A精密仪器加工有限公司认为,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年,张某于20127月提起仲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应经经过仲裁时效,依法应不予支持。而张某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庭审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以双倍工资的请求经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

律师评析:

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的赔偿金,并非工资。(其不能体现工资要求的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等价交换的特征)因此其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工资的特殊时效规定。而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拥有一个月的免责期,一个月过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负担每月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责任。因此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第二个月起开始起诉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仲裁时效经过,劳动者仅仅丧失了胜诉权,但没有丧失实体权利。

维权方法:

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只有一年。劳动者如果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提起仲裁,仲裁时效基本已经经过,劳动者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劳动者可以通过中断仲裁时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即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主张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给付双倍工资。通过请求的行为,中断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使提起仲裁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但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向用人单位主张签订合同或给付双倍工资时,要注意保存证据。

法条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三、《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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