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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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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09-18

2014年8月份,高老师一脸愁容的找到了我,说接到了某法院的传票,被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解除与其的土地承包合同。

原来,高老师在2003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并经过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高老师每年每亩承包费为100元,承包期限为30年,每五年付一次承包费。合同签订之后,高老师为了改变荒地的面貌,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终于在最近两年开始获取收益。但是高老师疏忽了一件事,那就是,承包费用没有亲自交至村委会而是找了个中间人转交。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高老师才知道该中间人并没有将承包费交给某村委会。某村委会以违约为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高老师支付拖欠的承包费。

高老师认为自己确实是违约了,找到我时已经做好了败诉的心理准备。我在详细的询问了高老师具体情况并仔细审阅了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之后,开庭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代理词,重点详细阐述了以下观点:首先,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能单方随意解除。其次,本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中并没有将拖延交付承包费,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且本案中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在我方拖欠承包费后,某村委会从来没有向我方催告过缴纳承包费

开完庭一个月后,判决结果出来了,判决高老师支付拖欠的承包费,驳回了某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高老师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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