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杨某曾与一家劳务派遣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后被派往外省一家企业工作。半年前,她上班时不慎被正在调运的货物砸伤,不仅花去1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之后,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杨某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相关待遇。而用工企业表示她是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自然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用工企业才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她之间只是类似中介的关系,最多是与用工企业分摊责任,且尽管用工企业所在地的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标准高于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但也只能按劳务某公司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派遣工跨地区工作受伤,工伤索赔依劳动合同签订地标准还是用工地标准。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尽管杨某是在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上班,但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她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承担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依法履行,自然也就必须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
其次,就费用的计算应“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对此,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也有明确规定。
综上可知,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且相关费用要按用工企业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杨某可以按照用工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向某公司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