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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9-14

丈夫马先生瞒着妻子,花了100多万给情人置办了一套房产,妻子将丈夫与小三儿起诉到法院追财产。近日,一中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买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方面处理。

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李先生于1976年结婚。李女士诉称,2002年,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在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以购买西城区香炉营东巷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的韩女士名下。

李女士说,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私自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与情人,严重侵犯了她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韩女士知马先生已经结婚,还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接受赠与的房产,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912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丈夫马先生表示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韩女士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人自行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方,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李女士曾经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又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生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未经妻子同意,自行将上述款项用于为韩女士支付购房款,该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虽称购房款由其自行支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对韩女士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韩女士给付李女士168088美元等值的人民币。

宣判后韩女士上诉,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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