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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闯危险区域遭电击担主责
何东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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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李某为捡拾可乐瓶擅自进入铁路施工区域,不幸被作用电弧烧灼,全身多处灼伤。为此李某将铁路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某遭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其损害结果,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的铁路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的作业区域属于电力安全保护区,距离事发地近约300米处有一高1.7米、长20米的围墙,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面围墙翻墙出入以捡拾可乐瓶等物,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铁路方,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但却在较长时间内放任拾荒人员进入,未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其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铁路方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铁路方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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