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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文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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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不是刑诉法的下位法
更新时间:2015-08-31
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新律师法无异于镜中月、水中花。律师们期盼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大权力,仍然行使艰难。

2008年7月2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国际司法桥梁中国项目部共同举办的关于贯彻新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座谈会上,来自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的相关人士和专家学者们共同研讨切实实施新律师法的对策。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律师法的效力问题并不涉及有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我国宪法中有法律和法规的划分,但并没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划分,所以不能说律师法就是下位法,它和刑诉法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

四种办法解决两法冲突

虽然新律师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是以高票获得通过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即律师法同刑诉法相冲突。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贯彻难问题,与会的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张毅提出了以下四种解决办法:

第一种办法,推动********修改刑诉法,尽快推出刑诉法修正案;

第二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律师法出台制定相关立法解释;

第三种办法,仿照1996年新刑诉法修订时对适用第48条的有关规定,由六部委联合发文,出具相关解释;

第四种办法,根据立法法第55条的规定,由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询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询问答复的形式解决新律师法执行中的问题。

张毅副司长谈到,以上四种解决办法,前三种程序相对复杂,而启动询问答复比较容易实施。据他透露,就律师法同刑诉法相冲突的一些问题,司法部已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非常重视,正在讨论如何作出答复,相信这是一种比较快捷的解决方法,会解决律师法实施当中所面临的问题,满足律师的期待。

律师法不是刑诉法的下位法

新律师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归结为:一直以来,关于刑诉法和新律师法的关系被学界和实务界所争论。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看来,所谓“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要遵循上位法”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他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代行全国人大的相关职能,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而律师法中的新规定,其实是可以看作是对刑诉法的修改。用新的法律修改先前的立法是有先例的,如《法院组织法》在对重大死刑案件将复核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得到了数十年的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放死刑复核权的规定,就可以看做是对刑诉法相关问题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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