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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关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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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之同居关系财产闲笔
更新时间:2015-08-30

人身损害之同居关系财产闲笔


由于我国城乡差别较大,新《婚姻法》虽然规定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就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在农村,像李某(男)与张某这种情况却大量存在,像这种情况,如发生对该笔赔偿金的分配纠纷,该如何解决?

我国现行法解决人身损害的有《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关于触电死亡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及《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若干部法律法规,但是,实务中经常则会出现一些难点,笔者拟对实务中遇到些难点中的同居关系中,一方受到损害导致死亡的情形下,财产如何处理,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作出一些观点及建议:

案情:李某(男)与张某自2001年起,同居五年,有一非婚生女4岁,一日,李某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对此,肇事车辆作出赔偿20万元。按以往的理解和处理,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问题却出现了,李某的父母及非婚生子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规定,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张某的处境却十分的尴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张某系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那么,该笔赔偿金到底如何分配呢?

由于我国城乡差别较大,新《婚姻法》虽然规定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就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在农村,像李某(男)与张某这种情况却大量存在,像这种情况,如发生对该笔赔偿金的分配纠纷,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处理,不能将张某排斥在财产分配之外,应根据其同居的时间及对子女的、父母的态度来做正确的分配,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同居5年,并有子女,今后怎样生活,是张某自己的决定,任何人不能左右,但是,子女的抚养却是大家担心的事情,该笔赔偿金虽然有子女的抚养费在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肯定是不够的,根据立法精神,应向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方向考虑,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应对该笔赔偿金的分配上,考虑张某的份额,因为只有这样,张某的环境及生活质量提高,才有利于张某对子女的抚养,当然,着其中也要考虑到同居年限等因素,作出张某的分配金额。但是,如果张某同意其非婚生子女由受害者一方的父母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的费用,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张某是不应当分赔偿金或者少分。

在此,也建议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中考虑这方面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实务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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