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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8-30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高法【2003】32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从新标准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反映,新标准有些条文规定不明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有关本门协商和研究,对条文不明确之处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标准时间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二、标准适用的案件类型

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新标准适用于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

三、关于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多处伤残者得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即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得伤残赔偿指数(Ih)+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该计算方法中,只规定了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得超过10%。为便于操作,关于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及其之和(∑Ia,i)的确定,采用以下方法:

(一)伤残者有两处伤残的,另一处次伤残,6级以下的Ia值为8%,五级以上的Ia值为10%。

(二)伤残者有三处以上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为10%。

(三)多处伤残者有一处为1级的,不再计算Ia值。

(四)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Ia,i)不得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四、本意见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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