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尚丽娜律师
辽宁-大连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108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更新时间:2015-0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施行,条文解读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定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