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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京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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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中涉及“中国驰名商标” 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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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京广律师 豫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 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南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律师志愿者。

关于广告中涉及“中国驰名商标”

的法律意见书

一、主要依据:

(一)、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事实方面

我集团部分车辆车体广告中依然存在“中国驰名商标”等醒目字样。

二、法律分析

我公司车体广告宣传行为,系属于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广告宣传中,根据20145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其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51日后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会被处以不少于10万元的罚款。

三、结论:

我公司若不及时删除广告宣传中出现的“中国驰名商标”字眼有涉罚、涉诉的风险。

四、另特别说明:

我公司官网简介中就企业所获得荣誉中出现“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尚且被人举报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认定为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产品广告宣传中、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车体广告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一旦被别人举报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补救措施及建议

建议总公司向各个子公司、及各级代理商、经销商下发通知,对我公司广告进行彻查,一旦发现广告中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及时予以更改或者遮掩等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集团法律顾问:潘京广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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