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侦查终结的案件办理期间。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条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人的辩护人,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